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界桩及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