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四)采砂、采矿、采石、取土;

(五)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