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炸鱼、电鱼、毒鱼和设置拦河渔具及沉置船舶;

(四)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