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湿地)用途。因国家和省、州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