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及治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剑江河干流及支流的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剑江河干流及支流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