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资助或者开展公益活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