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

(二) 参与制定、修改和宣传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 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项工作;

(四)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 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 保障妇女权益的其他职责。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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