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国内外合作,推进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过程中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