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