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点、停车港湾、道路绿化带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