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由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