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由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