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