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农村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路政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