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二)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公路。

(三)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侧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