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县(市)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