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除依法赔偿路产损失外,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