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