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