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