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载明的限载标准的车辆,在荷载达不到原标准的公路、桥梁上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