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和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