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应当及时组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