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七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应当及时组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