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九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和取水的,由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