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六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对已竣工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