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可以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季节性养护和专业养护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