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