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创办企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