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享受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