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经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享受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