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体制与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并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