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审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的征收、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和安全管理等。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