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体制与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高新区管委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职责。属州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高新区直接审批。高新区可直接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补助资金。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应当对高新区实行计划单列。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