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