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镇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