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