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应急救助、事故应急处置和备用热源建设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