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应急救助、事故应急处置和备用热源建设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