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供热单位建设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工艺先进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热源。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供热管理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保证均衡、稳定、按需供热。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