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实施,但是核发特许经营权证除外。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经信、工商、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