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热用户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