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案情复杂、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