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