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