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