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热费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热用户应当按时主动履行缴纳热费义务。被列入当年供热范围的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基本热费。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