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热用户应当按时主动履行缴纳热费义务。

被列入当年供热范围的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基本热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