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热费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采暖建筑,应当实行计量用热,按热计量收费。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以楼栋入口计量表为贸易结算点。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公共建筑,以单位热力总入口计量表为贸易结算点。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