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采暖建筑,应当实行计量用热,按热计量收费。

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以楼栋入口计量表为贸易结算点。

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公共建筑,以单位热力总入口计量表为贸易结算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