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热费采用按热计量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两种方式,由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取。按建筑面积收费的,建筑层高以3米为限,超出部分应当加收热价。具体加收办法由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