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热费价格由政府定价,实行煤价联动,适时调整。供热期前,政府应当公布当年热费价格。

采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供热的,热费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