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供热单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热用户不能及时到场的,在社区或者物业管理人员的见证下,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抢修供热设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