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或者过水热;

(三)擅自安装管道启闭控制和循环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

(五)拆除热计量表具及其他附件;

(六)调整供热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

(七)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改造集中供热系统,采用其它供暖方式供热;

(八)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九)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