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供热期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签订按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工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备案的统一格式文本,合同文本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