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用于居民小区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从城市维护费和供热配套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