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城镇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改造,按照下列方式划分责任并承担费用:
(一)供热单位的热源、管网、交换站及交换站出口的配套管网,由供热单位养护、维修和改造,并承担费用;
(二)热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热交换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供热单位管理,养护、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三)热用户的二次管网及其他供热设施(单位、小区、居民用户楼栋内共用的立管、阀井、阀门和供热计量仪表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
(四)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养护和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五)整栋住宅楼的室内供热系统更新改造工程,应当由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改造方案,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